残疾学生体育考试计分是否依据教基〔1997〕18号要求
发布时间:2017-03-10 21:22 文章作者:高考升学网 点击量:次
问题:我在网上查到《国家教委关于印发<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工作实施方案>的通知》(教基〔1997〕18号)第八条是残疾学生免考与缓考的规定。我想问,此文件是在用的,还是废除了?对于残疾学生的体育成绩是如何计分的?
答复:《国家教委关于印发<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工作实施方案>的通知》(教基〔1997〕18号)规定:“对丧失运动能力的残疾学生和有伤病的学生,各地要制定相应的免考、缓考规定。其中,对确实丧失了运动能力的残疾免考体育的学生,按满分计入升学考试总分。其它免考体育的学生,按总分的60%的分数计入学生升学考试总分”。经核查,教基〔1997〕18号文件尚未废止。
根据现行管理体制,初中毕业升学考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统一要求,一般由地市组织实施,各地可针对不同学科的性质和特点,确定具体的考试方式和方法。如:上海市2015年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实施方案规定:因残疾、伤病免修体育课且不能参加体育考试的考生,均应办理免考手续。因残疾并全部丧失运动能力,获准免修及免考的学生,其体育考试总成绩按30分计(满分30分)。因残疾丧失部分运动能力的学生,不能参加单项测试的项目,该单项成绩按满分计算。